华金稳进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布时间:2015-12-23 18:08阅读: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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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稳进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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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集合计划管理人: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
重要提示........................................................................................................................3
第一部分前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合同当事人........................................................................................7
第四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8
第五部分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2
第六部分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5
第七部分集合计划的分级..............................................................................15
第八部分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16
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的成立..............................................................................16
第十部分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17
第十一部分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18
第十二部分集合计划估值..................................................................................18
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21
第十四部分投资收益与分配..............................................................................23
第十五部分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4
第十六部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4
第十七部分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29
第十八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30
第十九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32
第二十部分集合计划的展期..............................................................................33
第二十一部分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3
第二十二部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35
第二十三部分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9
第二十四部分风险揭示..........................................................................................40
第二十五部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3
第二十六部分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44
第二十七部分或有事件..........................................................................................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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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
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
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本集合计划资产将主要投资于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红塔资
产华发物业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金以银行存款形式进行现金管
理。“红塔资产华发物业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用于受让华发物业
40%的股权。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认购人为管理人华金证券的关联方珠海铧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知悉并认可以上内容。
本集合计划的预期收益率、预期分配金额等表述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是管
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本集合计
划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失,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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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前言
为规范华金稳进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或“本计划”
或“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明确《华金稳进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
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
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华金稳进1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
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
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应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要求。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
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
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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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
或本计划
指华金稳进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
说明书》、
《说明书》
指《华金稳进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
何有效地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
管理合同》、
本合同
指《华金稳进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管理办法》
指2013 年6 月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2013 年6 月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规范》
指2012 年10 月19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管理人指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金证券”
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委托人或持
有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或合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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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投资者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
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
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
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推广机构指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
集合计划份
额
指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单位数额
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
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
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或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
指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合同中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推
广期间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
集合计划运
作期间
在本合同中又称投资运作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转入
的投资运作期
成立日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
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开放期
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退出或申购参与的期
间。本集合计划不设开放期。
封闭期
指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接受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业务的阶段。
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
工作日、交
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委托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
计划不设开放日。
分红权益登
记日
指确认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委托人享有某次分红收益分配
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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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收
益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计划资
产总值
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
计划应收申购款(如有)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净
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份额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总份额所得的每份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每份额累计
净值
指每份额净值与集合计划成立以来每份额累计分红派息之和
集合计划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和每份额净值的方法和过程
托管费指托管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管理费指管理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红塔资产指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红塔资产华
发物业特定
多个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指由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成立的“红塔资产华发物
业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华发物业40%的股权
收购。
华发物业指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不可抗力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
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
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等。
第三部分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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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个人姓名或法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华金稳进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
对应交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二、管理人
机构名称: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 号30 层
邮政编码:200127
三、托管人
机构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通信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邮政编码:315100
第四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华金稳进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3000 万份。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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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客户人数为2 人以上(含)不超过200 人。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一)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红塔资产华
发物业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体以
红塔资产华发物业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为准),剩余
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
(二)投资组合比例(占集合计划总资产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1、红塔资产华发物业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0%~100%;
2、银行存款:0%~10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审批程
序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12 个月,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若到期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前
终止,本集合计划期限相应调整,具体期限以届时管理人公告为准。
六、推广期、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一)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
推广、设立活动。
(二)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集合计划成立后,存续期内不接受投资者
的参与和退出业务。
(二)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设置开放期和开放日,不接受投资者的参
与和退出业务。
(三)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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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进行流动性安排。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100 万元。超过的部分
可按人民币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九、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分别
计算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参考单位净值。
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之比不超过9:1。
十、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属于低风险金融投资产品,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
低、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属于中等风险金融投资产品,适合于能够承受一定范围
的本金风险、追求绝对收益积累、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且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
资者。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一)推广机构: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推广。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
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
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
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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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
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
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一)参与费率:0%
(二)退出费率:0%
(三)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为固定管理费35 万元,于产品成立时一次性收取;
若遇产品提前终止,已收取的管理费不予退回;
(四)托管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为固定托管费1 万元,于产品成立时一次性收取;若
遇产品提前终止,已收取的托管费不予退回;
(五)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六)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及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
酬。
十三、预期年化收益率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3%。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供投资
者参考,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
的承诺。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不设预期收益率。
本集合计划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失,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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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一)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
合计划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 个工作日。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3000 万元或者参与计划的客户数达
到200 户,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推广期。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金
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具体方式请
参看本章节第一条第(四)款参与费及份额的计算。
2、存续期参与
存续期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开放期,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
(二)参与的原则和限制
1、投资者资格要求
投资者应当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2、本集合计划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签署,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书面合
同。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
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
署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
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于推
广期内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超过的部分可按人民币1 万元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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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倍增加。
4、推广期内,委托人均以份额面值1.00 元参与本集合计划。
5、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不折算为本集合计划份额,计
入集合计划收益。
本合同一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
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
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三)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参与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推广期的交易时间段内
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
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
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集合计划成立后2 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
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投资者认可管理人对其认购参与有效性的确认,除经
管理人同意外,不再要求管理人提供任何有效性确认的资料。
(6) 当参与申请合计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委托人的参
与申请,并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按“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来确定
参与成功的份额,即首先按照参与金额,金额高者先确认,对于同等参与金额的
委托人参与申请,先参与先确认,超过规模上限后的所有参与无效。参与规模以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参与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T 日为认购截止日)为委托
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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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
(3)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
持等不充分;
(4)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
持等不充分;
(6)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7)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的;
(8)其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拒绝或暂停参与申请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7)项暂停参与情形时,管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人。
(四)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用为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1)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3000 万元或者客户数达到200 户,
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推广期。
当参与申请合计超过规模上限或管理人提前终止推广期时,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所有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并以最高募集规模或管理人提前终止推广期实时确
定的募集规模为上限,按“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
额,即首先按照参与金额,金额高者先确认,对于同等参与金额的委托人参与申
请,先参与先确认,超过规模上限后的所有参与无效。参与规模以管理人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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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为准。
(2)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设置开放期,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
(五)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不折算为本集合计划份额,计入集
合计划收益。
委托人认可上述有关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安排。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设置开放期,不接受投资者的退出。
第六部分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自有资金不参与本集合计划。
第七部分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一)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享有优先收益分配权。次级份额承担一定
风险,同时享有本集合计划的剩余收益。
(二)份额配比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配比不超过9:1。
(三)杠杆比例
杠杆比例指集合计划总份额除以次级B 份额。
本集合计划杠杆比例不超过1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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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承担
1、优先级份额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
率为7.3 %。优先级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投资者保证其资产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
失。
2、次级份额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承担一定风险,同时享有本集合计划的剩余收益。次
级份额认购人为管理人华金证券的关联方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八部分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本集合计划由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并全权负责本集合计划的
运作管理。
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含参与费)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且其委托
人的人数为2 人(含)以上,且本集合计划拟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成立
条件(委托人已缴纳认购资金条件除外)的,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通过管理
人网站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计划管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发布
集合计划成立公告的日期。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本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
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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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或者委托人人
数低于2 人条件下,或本集合计划拟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具备成立条件
(委托人已缴纳认购资金条件除外)的,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
划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产生的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 工作日内退
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的集
合计划利息金额为准。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一)条件
自集合计划宣布成立即符合开始运作的条件。
(二)日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第十部分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托管专户的名称应当包含“华
金稳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
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机构
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经
管理人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认购的“红塔资产华发物业特定多个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收益、银行存款本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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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
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
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一部分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宁波银行托管,计划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
已于2015 年11 月26 日签署了编号为HJZQTG0002 的《资产管理计
划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
资产进行托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
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有关托管人托管职责的约定,若本合同与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托管协议为
准。
第十二部分集合计划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
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符合
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费用及负债后的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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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额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仅为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未发生风险的情况下依据本合同
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所得,不意味着集合计划资产不受损失,并不是管理人向委
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T 日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1+(R/365)×d
其中,R 为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d 为本集合计划成立以来的运作
自然天数。
1、若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T 日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则:
T 日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1+(R/365)×d
T 日次级份额单位净值=(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T 日优先
级份额单位净值)/次级份额
2.若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T 日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则:
T 日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
T 日次级份额单位净值=0
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和次级份额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四、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委
托到期清算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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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对资产进行估值之每个交易日。
七、估值方法
1、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估值方法: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
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
进行账务调整。
2、持有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若为有明确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按收益率
逐日确认投资收益;若为无明确预期收益、按成本法估值或不估值的投资品种,
存续期按成本列示,到期确认投资收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集合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暂停估值的情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件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必
须及时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日常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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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由管理人与托管人通过电子对账形式进行。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托管人对估
值结果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
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份额净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以委托人实际损失为限。管理人在赔偿委托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
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估值复核
管理人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由托管人复核,复核无
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价值时。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其他情形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少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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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少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为固定托管费1 万元。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于产品成立时一次性收取;若遇产品提前终止,已收取的
托管费不予退回;
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后的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支
付指令,托管人核对无误后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托
管人。
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资产托管费待划转
账号:11010126102000013
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额支付号:3133 3208 2914
(二)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为固定管理费35 万元。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于产品成立时一次性收取;若遇产品提前终止,已收取的
管理费不予退回;
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后的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支
付指令,托管人核对无误后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管
理人。
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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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316007-00009000927
开户行:上海银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行号: 3252 9000 0012
(三)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和律师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列入当
期集合计划费用。
(四)投资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
风险基金等费用。
(五)集合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各类账户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
的相关费用、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审计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
用。
银行结算费用,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各类账户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
期间,可以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
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三)至(六)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集合计划份额注销日、终止日由管理人告知,托管人进行账务处理。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
入集合计划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集合计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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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第十四部分投资收益与分配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