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5-2 15:43阅读:563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a)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协会、交易所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b)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许可到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i. 申请条件:人员(从业人员>15,高管>3)
5%+股权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5%+涉境外股东
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3000w;
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发债低于净资产的50%
其所在国家合法存续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监管要求;所在地区与证监会合作关系;持股比例符合我国对外开发政策规定
没有到期未清偿债务;近3年无违法违规无违法违规被调查;近3年作为股东无不诚信行为;证监会规定其他情形
ii. 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前2个月风险监管符合规定;健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符合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技术规范;高管2年无刑事处罚;近2年无违法违规,高管变超50%不在公司任职,派出机构验收合格;控股股东净资产或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w;证监会规定其他条件
iii. 变更股权(拟变更股权无查封、冻结;不存在交叉持股,不存在期货公司对受让方提供财务支持;符合期货公司股东要求)
1. 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2. 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100%
3. 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
4.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iv. 变更法人代表(申请书;决议书;代表人任职资格证明)
v. 变更住所(符合持续经营规则;近2年无违法违规;材料:消防,客户资产处理报告)
vi. 设立营业部、分公司(3个月风险监管;内控制度;客户资产和保证金监控;1年无违法违规)(终止:先处理客户资产,再结清业务并终止经营)
vii. 设立、收购或参股境外机构(6个月风险监管;近2年无违法违规;完备管理制度;合作备忘录;材料:前一年财务报告)
viii. 遗失或消灭许可证,30个工作日再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证监会重新申领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