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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约收购预受申报撤销相关要点,下面展开拆解
(1)核心结论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3 个交易日之前,可以委托券商撤回预受申报;到期前最后 3 个交易日,已临时保管的预受股份不能撤回**。
(2)可撤回时段操作规则
在到期前 3 个交易日以外的正常要约期,可通过券商提交撤回申请。撤回申报经中登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股份解除临时冻结,恢复正常卖出、质押等操作。预受仅为意向,撤回后不受约束。
(3)最后 3 个交易日限制
要约期最后 3 个交易日,已经完成临时保管的预受股份,不可撤回;仅当日新提交尚未完成保管的申报,可撤销当日委托。
(4)竞争要约特殊情形
存在竞争要约时,股东可以撤回对初始要约的预受,再申报预受竞争要约,不受普通撤回限制。
(5)披露口径区分
撤回不等于直接卖出股票,撤回成功后方可交易;预受申报后的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不能转让。收购人每日会公示累计预受股份数量。
(6)实操提示
撤回需要在券商交易端提交申请,预留中登处理时间;临近截止日操作容易错过窗口期,建议提前办理。
如有需要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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