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股价触发的有条件回售,单个计息年度最多只能行权 1 次;附加回售(变更募资用途)不受这个限制,二者相互独立。
主流 6 年期可转债,有条件回售只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生效,条款标准写法:每年条件首次满足,开放一回售申报窗口;当年错过,即便之后再度满足股价条件,同计息年度不再第二次开放回售权限,必须等下一个计息年。注意是按计息年度(付息周期),不是自然年。
附加回售属于独立条款,只要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单独新增一次回售机会,不受 “一年一次” 约束;极端情况同一计息年度可以同时出现一次有条件回售 + 一次附加回售,也就是两次行权窗口。
实操重点区分:行情反复下跌、多次触及 30 日低于转股价 70%,只要是同一个计息年度,仅有首次触发有效;一旦公司下修转股价,30 个交易日统计起点重新计算。回售权利需要投资者主动申报,系统不会自动执行,以上规则以对应转债《募集说明书》原文为准,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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