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大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定增限售时长以投资者身份、认购目的、是否取得控制权为核心区分标准,现行注册制规则划分 6 个月、36 个月两档锁定期,清晰区分普通竞价参与与大股东锁价认购两类情形,防范大股东低位锁价短期套利。
我带您拆解锁定期区分标准与细分场景:
(1)6 个月锁定期适用情形,大股东仅参与市场化竞价定增、未提前锁定发行价格,仅以普通投资者身份参与询价认购,不属于董事会提前锁定的发行对象,无论原有持股是否为大股东,本次定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锁定 6 个月,到期即可正常流通。
(2)36 个月法定长锁第一类主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者直接控制的关联方,由董事会提前确定为认购对象的锁价定增,统一执行 36 个月锁定期,新规取消原 18 个月档位,彻底压缩大股东低价锁价套利空间,锁定期自发行结束起算。
(3)36 个月法定长锁第二类主体,大股东通过本次定增认购股份后,将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无论认购前是否为大股东,该部分新增定增股份锁定 36 个月,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
(4)36 个月法定长锁第三类主体,董事会专项引入的境内外合规战略投资者,即便并非原有大股东,若大股东与该战略投资者构成一致行动人共同认购,同样适用 36 个月锁定期;纯外部无关联战略投资者单独认购按规则执行长锁。
(5)特殊叠加约束补充要点,大股东同时具备多重身份时适用最长锁定期,不存在分段解锁;锁定期内股份不得转让、减持,质押、司法划转不突破限售限制;定增完成后大股东原有存量股份减持规则不受本次定增锁定期影响,二者分开计算限售时间。
定增锁定期仅为最低监管要求,实操中部分上市公司会要求大股东额外承诺延长锁仓时间,参与定增投资需同步结合折价幅度、锁仓周期、公司基本面综合判断持有性价比,不可只看折价忽略长期锁仓流动性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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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3小时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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