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融资融券合同过期、负债合约过期、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等情况发生,如投资者在约定期限内未消除上述情况的,将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并记入投资者信用记录,报沪深交易所及监管部门备案。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有权强制平仓处分担保物,优先实现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有权机关执行。
出现客户未按约及时终止合同或合约的其他情况时:如融资买入的证券终止上市、客户或证券公司丧失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等,证券公司也有权按约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发布于2021-9-6 17:41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