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2、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3、基金管理人拟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投资权证的,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并将权证投资方案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权证投资方案应当列明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信息披露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2)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第(1)、(2)、(3)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具体请查阅该文件。网址:http://www.szse.cn/main/zxgx/200508297548.shtml
发布于2013-7-5 14:46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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