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新增内容】
1、证券公司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⑴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⑵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⑶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⑷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⑸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⑹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发布于2021-8-3 13:47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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