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而言,对期货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品种及合约设定的涨跌停幅度相应大些。
2.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幅度,调整特点包括:
(1)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
(2)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3.在出现涨跌停板情形时,交易所一般将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1)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仓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2)在某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发布于2019-12-27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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