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就无法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个不可抗辩条款是维护投保权益的重要法条,但大家要注意:
这一法条的成立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基础的。
如果投保人身体有问题,但没做过相关检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健康告知,那么投保满2年后,出险的话,保险公司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是故意隐瞒健康异常、故意不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则很可能会拒赔,如果告上法院的话,法院并不会一味支持投保人的理赔请求,毕竟错误在于投保人。
至于法院判决的结果如何,投保人能否拿到赔偿都不好预测,需要具体事件具体分析。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理赔纠纷,健康告知一定要如实告知,如果已经买了重疾险,之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建议进行补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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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4-7 20:27 免费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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