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发布施行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五条规定,明确下列投资者可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且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的自然人。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发布于2021-3-22 13:23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