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时,期权合约的条款需要作相应调整,以维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约金额(名义价值,即合约单位*行权价格)不变,二是调整后合约市值与调整前接近。
(1)合约调整日
为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日,主要调整行权价格、合约单位、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投资者于合约调整日之前持有的期权合约仓位、合约调整日及之后建立的该期权合约仓位,其相关交易与结算均依据调整后的合约内容进行。
(2)调整行权价、合约单位
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时,上交所对期权的行权价、合约单位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系数=[ETF份额拆分(合并)比例×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前一日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调整系数;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除权除息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原合约前结算价×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除权除息日,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作为涨跌幅限制与保证金收取的计算依据。
(3)合约交易代码调整
合约调整时,合约交易代码第12位进行调整,期初设为“M”,当合约首次调整后,“M”修改为“A”,以表示该合约被调整过一次,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上一次调整时新挂标准合约“M”修改为“A”,以此类推;此外,在行情发布中(交易前),另加一标志字段(初始为0),表示该月份合约因合约调整而导致新月份“标准合约”挂牌的次数,如1表示第1次,合约代码调整时(如“M”调为“A”、“A”调为“B”)标志字段不变。
(4)合约简称调整
除权除息日期权合约简称随证券简称调整。合约简称最后一位标志位在合约首次调整时修改为“A”,以表示该合约被调整过一次,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以此类推。
发布于2021-2-25 16:44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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