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
保额:2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含烧烫伤),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残疾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中:(1)身故:按照本项责任的保额给付保险金;(2)伤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给付保险金。
2、扩展高风险活动
保额:不承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或合法娱乐场所参加高风险活动(游乐场、丛林飞跃、水上运动、降落伞、潜水、滑雪、登山等)时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根据所附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其中:“高风险运动意外”责任在“意外身故或残疾”责任基础上不叠加给付保险金。
3、猝死
保额:不承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猝死(即突然发生急性症状,并在该症状发生后的6小时内死亡)的,保险人按照《附加猝死保障条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其中:“猝死保障”责任在“意外身故或残疾”责任基础上不叠加给付保险金。
4、意外医疗
保额:20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含社保内外用药),按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其中,若被保险人使用社保身份结算的,报销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保身份结算的,报销比例为80%。
5、意外住院津贴
保额:100元/天/份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将按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住院津贴。每次事故最多给付90天。
6、意外骨折保险金
保额:5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骨折的,将按《给付表》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若骨折类型不在所附《给付表》之列,则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7、个人责任
保额:30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本人于公共场所内因其疏忽或过失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事故发生地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8、乘坐航空意外伤害
保额:10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在通过机场安全检査后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中:1.身故:按照本项责任的保额给付保险金;2.伤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给付保险金。该责任在“意外身故或伤残“责任基础上可聲加给付保险金。
9、乘坐轮船意外伤害
保额:10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在踏上轮船甲板后至离开轮船甲板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中:(1)身故:按照本项责任的保额给付保险金;(2)伤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给付保险金。“客运轮船意外伤害"责任在意外身故或伤残”责任基础上可登加给付保险金。(尊享款保额300万,豪华款保额500万,基础款保额100万)
10、乘坐轨道意外伤害
保额:3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轨道交通车辆(如高铁、地铁),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中:1.身故:按照本项责任的保额给付保险金;2.伤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给付保险金。“客运轨道意外伤害"责任在"意外身故或伤残"责任基础上可叠加给付保险金。
11、乘坐营运汽车意外伤害
保额:2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如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中:1.身故:按照本项责任的保额给付保险金;2.伤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给付保险金。动车意外伤害“责任在“意外身故或伤残”责可叠加给付保险金。
12、乘坐非营业客车意外伤害
保额:2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私家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中:(1)身故:按照本项责任的保额给付保险金;(2)伤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给付保险金。“非营运机动车意外伤害“责任在“意外身故或伤残“责任基础上可叠加给付保险金。
13、救护车费用
保额:3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按约定赔偿实际支出的救护车费用
发布于2020-12-29 15:22 免费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