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证监会提出:新三板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在此情况下如何看待新三板的流动性问题比较引人关注。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要是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股权集中度高,交易需求相对偏弱;另外,新三板致力于发展专业投资市场,投资者大多数为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资本等专业机构,以长期投资为主。交易需求决定制度供给,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结构等特点决定了新三板的股票交易不会有主板市场的高换手率。但“适当的市场流动性”是交易场所发挥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功能的基本前提,新三板将致力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改善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定价和资源配置的功能。首先,放宽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规定,增加市场可流通股票的数量;其次,降低单笔报价委托数量,将最小交易单位调整为1000股;再次,丰富交易方式,通过协议、做市和竞价三种方式,满足挂牌股票多样化的流动性需求。做市制度方面,新三板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即:股票进行做市转让,必须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做市商愿意为其做市;做市商应在新三板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与做市商成交,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企业与做市商之间的选择,主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做市商的初始库存股票,可以通过股东挂牌前转让、股票发行和在新三板买入等方式取得。做市商制度的推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次创新尝试,为防范风险,新三板对做市商的报价、库存股管理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动态监管,并对可能出现的违规报价、串通报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情形进行重点监察。
发布于2020-12-25 10:36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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