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若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0元免赔,100%赔付;对未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社保可报销医疗费用70%赔付)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猝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猝死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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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12-21 09:28 免费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