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既然是风险被参保人所以承担,就必须承认这个保险的风险:首先是系统面对大面积的巨额分摊而崩溃,那么就需要设定规则,允许系统崩溃的出现,只要符合规则的系统崩溃,保险公司不受连带责任。再是,个人面对较大的分摊,产生规避行为,但没有影响到系统本身,那么需要允许个人有一次任性的机会,即便这个机会导致系统崩溃。如果个人已经出现过一次面对大额度的分摊,规避过风险而不是承担,那么根据这个险种的本质要求:风险是所有参保人承担,那么他违背了这个原则,因此,必须规划,弃保一次,或者多次,以及特殊情况的惩罚,解除惩罚的机制。
第三:总之,要允许系统合法崩溃,允许卷土重来,毕竟,合法崩溃意味着这个系统还是有价值,只不过风险过大,风险过大的条件下,任何保险系统都无法避免崩溃。所以不要因为一次系统崩溃而排斥了这个系统的价值。总体来说,我们需要在现有多数人可以轻松帮助极度艰难的少数人的前提下,支持这个系统的反复卷土重来,以及合理的长期的运行。实现人人可以为我,我可以为人人。系统风险之后,就是个人风险,个人风险也再所难免,所以要么你就去买商业保险,要么就要面临一次或者多次比较大的分摊。
第四:允许系统主动崩溃,如果基于的对象和范围人群,风险过度,导致所有人的压力过大,为了避免合法约定到来的,无法控制的风险来临,可以申请预先崩溃。规避这种巨大的风险。余下风险由参保人承担。
第五:总之,一定有很大风险,让系统崩溃,但是这个系统确实在正常条件下具有优势。个人的风险也可以随意规避,但是个人的规避将会导致权利受损。因此,让哪些实际中,承担义务过重,责任心较强的人,且拿到好处少,尤其是几乎没有的人,可以核算一下,给予一定程度的优待,这种优待也是合情合理的。至少在正常条件下,要支持这种优待的给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发布于2021-2-28 18:00 免费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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