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期货市场中的合约价格波动是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但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避免价格出现过大的非理性波动,各个期货交易所会设定一定的涨跌幅限制,即涨跌停板制度。
在中国,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对于不同的期货品种会有不同的涨跌停幅度限制。例如:
大连商品交易所对于豆一、豆二、豆粕、豆油、玉米等品种,涨跌停限制通常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
郑州商品交易所的硬麦、强麦、棉花、糖等品种,涨跌停限制通常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或8%,且存在扩板规则,如第二个涨停日(T2)和第三个涨停日(T3)的涨跌幅限制会有所放宽。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等金属期货合约,涨跌停限制通常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或10%,而橡胶期货的涨跌停限制为6%。
这些涨跌幅限制是动态调整的,会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此外,当期货合约价格达到涨跌停板时,并不意味着交易就会停止,而是该价格以上的买入委托和该价格以下的卖出委托都不能成交,但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依然可以进行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连续三天收盘是涨停或跌停时,交易所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幅限制,以控制市场风险。因此,期货一天的涨跌幅度是受交易所规定的涨跌停限制约束的,具体幅度取决于各个期货品种的规定,并且交易所会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这些限制,以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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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1-5 13:32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