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做出拒赔、解除合同的决定,最常见的理由之一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被保险人投保前的病史。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告知义务的理论来源,在投保时,对于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等状况,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就是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保险费、是否承保的依据。
为此《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典型问题二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分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二是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一般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如“重大疾病”的说明义务,只需投保人在含有保险条款设置的“投保人声明”栏签字,即视为说明,但重大疾病是个模糊的概念,需要对重大疾病的种类、定义进行描述,否则视为约定不明,将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
典型问题三
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承担
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保险业务的个人,其在从事保险业务中的行为都是代表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应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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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11-11 13:4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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