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单纯因为投保人身故,不一定会导致保单终止,但是这要根据保险合同具体情况而定,比如:
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人义务】(比如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指定、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但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变更行为无效。
保险单质押贷款,简称保险单贷款。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内容如设有保险单质押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勾选保险单质押贷款条款。
投保人投保后,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费可以趸交,也可以分期交纳。虽然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但是保险公司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大部分保险合同都属于这种情况,如购买的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届满,合同的效力自动终止。
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如重疾险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后,保险人一次给付保额,然后保险合同失效。
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属于意外险中的除外责任,而被保险人死亡后,意外险合同终止。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
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如果2年内投保人依然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终止
当然,被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患有保险人不能按条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保单的交费状况一般有两种:
此时即使不进行投保人变更,保险公司也会按时给付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相关的保单利益,所以可以不用变更。
如需变更,则需要投保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到保险公司,签署声明文件并指定其中一人为新的投保人。
此时要进行投保人变更,因为投保人负责交保险费,如超过两年不交费,则该保单会被强制解除,现金价值成为投保人的遗产。
变更投保人的方法,也是全部法定继承人到保险公司,签署声明文件并指定新的投保人。
其实无论是否交费完毕,我都建议设置新的投保人,这样保单架构和保险利益才完整。
在实际操作中,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有一定的难度,为了规避风险,建议大家设置保单第二投保人,一旦投保人发生意外,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就可以直接变为新的投保人,以便保险利益顺延。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五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发布于2023-11-1 21:28 阿拉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