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3、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4、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5、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
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祝你好运
发布于2018-12-24 10:55 上海
机构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需要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吗?
创业板转融通出借股票,出借期间该股票的 “股东大会投票权” 归谁所有?投资者能否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