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双方经过近3年时间的协商与准备,沪伦通的脚步越来越近了!8月31日,证监会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业务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前段时间对创新企业CDR的讨论,投资者对DR(也就是存托凭证)已经有了初步认识。此次沪伦通《业务监管规定》中同样涉及CDR,制度安排和运行规则颇具看点。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又一重要事件,《业务监管规定》对沪伦通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共有三十条,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CDR)发行审核制度;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
存托凭证这一形式在上世纪二十年代就被推出了,早已成为国际市场重要的证券投资品种。国盛证券的研报认为:“沪伦通的推出对A股的整体影响是短空长多的”。沪伦通制度有新看点
经过对沪深港通数年的实践,境内投资者对投资境外市场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与沪深港通直接在双方市场上直接买卖股票不同,沪伦通则是通过DR的制度安排进行交易,具体来说分为“东向”和“西向”交易,“东向”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下称CDR),“西向”是上交所的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下称GDR),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发布于2018-11-15 09:28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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