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简称前将冠以“ST”: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的;
2)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的;
4)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设施遭受损失,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的;
5)公司涉及负有赔偿责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赔偿金额累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的;
6)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
7)公司出现其他异常情况,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对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
8)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
9)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
10)公司的主要债务人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相应债权未能计提足额坏帐准备,公司面临重大财务风险的;
11)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简称前将冠以“*ST”: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3)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4)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
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6)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布于2018-11-12 13:35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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