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基金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和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另一类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非合法私募基金。这类私募基金没有合法的形式,其业务的合法性不明确,常常以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目前民间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可分为: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契约型私募对投资人的收益折损最小,但是对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的保障最小。若转移资金占有,则涉嫌非法集资;若不转移资金占有,没有形成信托财产,则难以保障基金经理的收益。对公司型私募基金来说,章程可以灵活约定投资人、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获得多少利润比例。但是,《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需在200人以下。由于投资人可能会不断进入,这样从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资,而增资又需要股东的多数表决、开股东会和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增加了繁复程度。而且,由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将导致投资人的收益有较大折损。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由于增加了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操作方式,但是在法律上还欠缺很多。首先,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限制了私募基金的规模。其次,由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让基金经理个人因为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私募基金整个行业的发展。再次,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私募基金公司还不能为普通合伙人,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发布于2018-8-21 15:4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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