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所得税问题
(一)征收起始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税率: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限售股界定:
三部委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所得税通知(简称为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简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发布于2018-7-23 11:24 苏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