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次一交易日上午11:30前)补足;
(二)因违规、违约被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强行平仓;
(三)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四)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种情况是投资者平时最常见的被强行平仓的情形。
因第(一)、(二)种情形强行平仓的,期货公司自行确定对客户平仓的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先平期权义务仓,再平期权权利仓;
(2)先平期权投机仓,再平期权套保仓;
(2)先平期权合约,再平现货担保品;
(3)先平需要保证金多的、持仓量大的以及近月流动性好的合约;
(4)强行平仓执行到客户的现货担保品或者保证金足够担保期权合约即可停止。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当日无法全部完成的,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但当日不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由期货公司垫付,再向客户追缴),并仍按照上述平仓原则执行,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
发布于2018-5-24 16:22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