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经纪商(IB)
介绍经纪商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它可以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期货佣金商,类似于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结算。IB又分为独立执业的IB(IIB)和由FCM担保的IB(GIB)。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GIB则与FCM签订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而期货经纪公司在异地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则与GIB颇为相似。在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要大,IB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期货业的发展。
券商IB制度
券商IB(IntroducingBroker)制度:指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通常而言,券商IB制度就是券商介绍客户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的模式。证券公司开展IB业务,必须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两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至少有5名、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具有满足业务需求的技术系统;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1]
发布于2018-2-9 13:33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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