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看,办法为基金投资者营造了信息更加对等的自由投资环境,有利于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做出合理决策。 Q:请问重阳投资如何解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对基金投资者的影响? A:《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办法规定经营机构需承担投资者评估、产品或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等义务,并且需将适当性管理流程制度化明确化。 按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投资者分类进行适当性管理是海外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如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制定的FINRARule2111要求会员公司通过衡量客户的年龄、财务状况和需求、纳税情况、投资目标、投资经验、投资时限、流动性需求等情况,在向客户推荐交易或投资策略前做适当性分析,以确保所涉证券适合该客户。中国此前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股转系统等市场已经实行了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此次办法的出台和实行为证券期货行业建立了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市场、产品和业务的覆盖面更广,监管效力更强,有助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进一步推进。 对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也是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中的客观需要。对于投资者而言,随着金融创新的推进,相应产品的风险收益结构也日趋复杂,产品的理解难度在加大,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有助于防范投资者购买风险过高的产品,避免蒙受损失。对于经营机构而言,承担适当性义务一方面可以防范机构因追求片面经济利润而损害投资者权益,令经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另一方面通过判断投资者的风险能力、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二者的匹配程度,也有助于经营机构降低运行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由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服务的风险等级不相匹配所引发的运营成本。一些不能承受短期波动的投资者购买了追求长期收益的产品,持有过程中若出现频繁赎回的情况,也会对产品的既定投资策略造成影响。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 对基金投资者而言,我们认为办法的出台和实行一方面有助于投资者识别风险,获得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更加匹配的产品与服务;另一方面,投资者的交易权利并未受到限制,办法规定在投资者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前提下,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即便经营机构认为某项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超出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经过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后,投资者依然可以购买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买者自负”原则仍然保留。总体来看,办法为基金投资者营造了信息更加对等的自由投资环境,有利于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做出合理决策。开户点我头像办理,我司佣金超低
发布于2017-9-29 14:40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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