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的质权人能否行使出质股东的共益权?
发布时间:2019-8-22 15:12阅读:587
分析股权质权的范围主要是为了讨论质权人在股权质押设立后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例如,是否能行使质押股权的表决权、选择管理权等共益权。如果质权人可以行使表决权,则其可以影响目标公司的经营决策,从而影响股权价值,也将影响质权人自身的利益。关于股权质押的权能范围,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质押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即自益权,而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共益权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乃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两种权利的有机结合。因此,绝不可强行分割而只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剔除另一部分。对股权的处分,就是对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
股票开户、量大价更优
股权质押的权能范围通常只包括自益权,理由如下:
首先,从股权质押协议的目的来判断,该协议的实质目的为了在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受清偿。具体通过取得质押股权的交换价值实现,因此从性质上来说,股权质押属于财产权利,与自益权的财产属性相符。
其次,从质权的实现时间和条件来看,质权人的权利实现附期限或者条件;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质权提前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条件成就时,才享有要求出质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权利。而在此之前,质权人只享有届时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已清偿完毕债务;则质权人因债权实现而质权消灭,也就不可能在债务履行届满前以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或者管理。
再次,从股权质押和股东权利各自的法律关系来看,股权质押是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目标公司的共益权则属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体现公司人合性的法律特征。
在目标公司股东行使共益权时,质权人作为第三人,与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并无直接法律关系。而质权的优先受偿权,也仅针对出质股东的股权,属于其个人财产,并非针对公司的资产。
我司提供专业价优的开户服务,不妨详询: 187-8045-7343 叩:185-2827-171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