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指期权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1-12 11:29阅读:527
交易制度是金融市场的核心,关系到金融市场运行的公平和效率。做市商作为源于柜台交易市场的交易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证券柜台交易市场。随着70年代初电子化即时报价系统的引入,传统的柜台交易制度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场外交易市场(OTC),并形成了规范的做市商制度。纵观世界主要国家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做市商制度作为国际证券市场以及期货与期权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恰好与金融衍生市场的创新同时出现,在近40年的发展中其作用已被广泛认同。在我国金融衍生品陆续推出的关键阶段,金融衍生市场中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与否、如何建立完善的制度以及期货中介公司在承担做市商角色还需完善的方面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必要性
1.交易制度目标的需要
流动性、有效性、交易成本、稳定性和透明度构成了证券交易制度的目标,价格形成机制正是从这五个方面发挥效用。因此,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是证券交易制度的核心。做市商制度因其在提高市场流动性等方面的优点而被广泛应用于一些较为发达且监管机制良好的金融市场中。
2.规范市场的需要
我国股指期权市场监管层主要是从有利于加强监管的角度来看待引入做市商制度的。监管层对于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诉求点是“规范市场”。做市商制度能够抑制市场操纵,主要由于其本身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较高的价值分析和判断能力,在此基础上的报价和交易会使得操纵者有所顾忌。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