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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8 09:17阅读:359
事实上,除了“老大难”企业不报上会材料,导致其IPO之旅无法向前推进外,还有一些企业因为涉及房地产、三类股东、文化传媒等政策性因素亦无法推进的。客观上,前不久有三家含三类股东的新三板企业成功过会,说明含三类股东的企业只要解决好了相关问题,上会甚至是过会都不会存在障碍。而真正需要解决的,则是不上报上会材料的“老大难”企业。为此,监管部门欲以监管问答的形式进行规范。如根据监管问答,在证监会披露反馈意见同日通知保荐机构报送上会材料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会材料,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而在30个工作日内未有充分理由超期不报的,监管层将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此外,针对企业申请中止审查的情形,监管层也作出重新调整,即只有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被立案或行政处罚时才可申请终止;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三个月;而对于律所、审计机构等其他中介的更换,则不需要中止审查。
尽管如此,监管部门在监管问答中又为不上报或延迟上报上会材料留下了后门。比如对于证监会书面反馈的回复问题,监管问答规定,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为延迟上报上会材料留下后门,并不利于排队企业的整体推进,也不利于解决IPO堰塞湖问题。如果是否能够延迟由企业说了算,那监管的威信又在哪里?
A股市场的制度建设不仅不健全,而且常常留有后门,退市制度如是,此次的监管问答亦如是。笔者以为对于拖延上会现象,监管问答本应该“一刀切”。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上报上会材料的,应该终止其上市程序。今后如要IPO,请重新排队。至于像闹得沸沸扬扬的三只松鼠所出现的遭人黑需要核查的事项,一旦查明背后存在为了延迟审查请人自黑的,也应终止其IPO程序。总之,对于拖延上会的,不能为其留下任何退路,要么上会,要么终止IPO程序,不存在任何其他的选择。若此,那些“老大难”问题,也就可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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