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投资
发布时间:2017-12-26 09:39阅读:1019
发现问题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针对保险公司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监会重塑保险监管,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完善监管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包括系统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健全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
二是严格股权监管,强化穿透性审查,包括穿透资金来源,加强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穿透股东资质,加强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
三是整治市场乱象,有效防控治理风险,包括组织开展了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部分公司股东存在代持、非自有资金出资、隐瞒关联关系等违规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认为,监管仍需在现有成果上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产权分立;进一步考虑如何基于“竞争中性”的原则,通过一般性的规则为市场主体的竞争提供基础性的秩序,从而通过市场的竞争检验各类资本。
与此同时,一些保险公司虽然在资产负债端承受一定发展压力,但是不破不立,必须还清欠账。事实上,保监会党委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已经明确表示,要准确把握从“有没有”到“好不好”这个根本转变,把是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衡量保险工作做得“好不好”的唯一标准,始终坚持“保险业姓保”定位,大力推动保险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加快形成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指标体系,建设和完善监管制度环境,推动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增强发展的均衡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推动保险业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
此外,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保监会强调,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保险活动,重拳整治保险市场乱象,同时着力解决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中的重点风险,积极稳妥处置少数保险公司暴露的风险点,谨防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
目前来看,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3%,显著高于100%的偿付能力达标线,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充足。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77%、247%和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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