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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2 15:38阅读:306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张晓晶表示,去杠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的杠杆率特点是“一高两低”,“一高”指企业杠杆率高,“两低”指居民和政府杠杆率都比较低。从绝对水平上看,国企债务负担依旧较重,占非金融企业部门债务六成左右,国企去杠杆仍是重中之重。如果通过破产重组处理好僵尸企业,大概能使企业部门杠杆率下降6个百分点左右。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放管服相结合,从分子分母度,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基本思路,在法治框架下,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去杠杆。法治化手段降低企业杠杆率主要分为法庭内和法庭外两种途径。法庭内方式主要是指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或通过破产重整程序降低企业杠杆率。市场中采用较多的是法庭外方式,具体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调整股权结构、调整人员薪资结构、减少库存、降低企业成本等。法庭外方式主要以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为主,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约束企业举债规模,要监管好借来资金的用途。二是正确运用债转股工具。债转股的开展要由适格的主体操作,筛选合适的企业,将遵循市场意愿与法治规范相结合。三是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应建立相应制度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加强监管,在去杠杆过程中应重点审查企业财务报表的权益事项,同时要明确相应的追责机制和法律责任。四是激励企业投入创新。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是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保障,能够从根本上扭转企业疲弱的偿付能力。
此外,李曙光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第1期“蓟门破产重组对话”中表示,根据我国目前实际状况,国有企业是去杠杆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降低杠杆率不能以牺牲破产法的实施为条件,不能以放弃法庭内方式为前提。对有些负债累累、长年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就不能希冀其降杠杆能解决问题,而要坚决依法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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