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北京上海资产证券化最好的证券公司
发布时间:2017-9-30 11:02阅读:452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交易比较复杂,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而言,下列当事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⒈发起人。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⒉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这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⒊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特定目的机构通常聘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
⒋信用增级机构。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
⒌信用评级机构。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⒍承销人。承销人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组成承销团。
⒎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即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有人。
除上述当事人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