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4-12-6 22:27阅读:1481
北京时间12月5日消息,上交所今日发布《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等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为全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等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14〕12号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等配套业务规则(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4年12月19日前反馈至本所。电子信箱: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四条 (合格分数)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
第二十五条 (模拟交易要求)个人投资者申请一级、二级或者三级交易权限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调高权限)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审核;投资者的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调低权限)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要求调低其交易权限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信息更新)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期货经营机构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明显不准确的,应当及时督促投资者更新。
第二十九条 (后续评估)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投资者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三十条 (自行调低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发现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
第三十一条 (告知及风险提示)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申请调整其交易权限或者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投资者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投资者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三十二条 (依调整后权限交易)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的申请或者自行调低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级别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三十三条 (前端控制)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投资者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和制止。
第三十四条 (差异化服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五条 (事后监督)期权经营机构为投资者核定或者调整投资者分级结果后, 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投资者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本所根据期权经营机构提交的分级结果以及投资者的交易情况,对投资者分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监督。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教育制度)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健全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职人员,加强对投资者期权投资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教育方式及内容)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投资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教育专区)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股票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信息发布)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行情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投资者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第四十一条 (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四十二条 (解释)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日期)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指引起草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期权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引》的定位和基本原则
与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产品相比,期权具有杠杆高、专业性强、风险大等特点,要求投资者必须熟悉产品知识与交易规则、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指引》旨在为期权市场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期权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和制度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指引》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期权经营机构既要根据期权产品的基本特点、复杂程度、风险等级,落实产品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各类信息,又要根据投资目标、资金实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以及诚信记录等因素,评估不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指引》根据这一原则,规定了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各项基本条件,并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了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和持续管理服务的职责。
(二)前端控制与持续管理相结合
鉴于期权的基本特点,《指引》设置了相应的投资者准入门槛,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在开户前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专项评估。同时,明确了以投资者交易权限分级管理为核心的持续管理内容,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按照《指引》对分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根据投资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各种形式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和服务工作。
(三)归位尽责与“买者自负”相结合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核查投资者的各项条件,落实分级管理的各项要求,充分地揭示风险。投资者应全面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如实申报开户申请资料,审慎、理性地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承担期权交易的履约责任和投资风险。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共计5章4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三章“投资者分级管理”,第四章“投资者教育”,第五章“附则”。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规定了《指引》的制定依据,以及对期权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的原则性要求。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两个事项,一是不同类别投资者的准入标准,分别规定了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具体标准。二是明确了个人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内容和要求。
通过综合评估是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前提条件。综合评估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和诚信状况等。此外,期权经营机构应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为推动投资者了解期权产品特征,本所建立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系统,期权经营机构应按照《指引》要求开展测试,测试成绩用于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评估。测试分为三个等级,通过相应等级的测试是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的前提条件。
(三)投资者分级管理。《指引》规定了分级管理的基本内容,同时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进一步载明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向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个人投资者期权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二、三级。不同级别交易权限对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有不同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指引》以及本所业务指南的规定,依投资者申请调整或者自行调低投资者交易权限,并根据分级结果对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本所根据投资者分级结果及交易情况对分级管理进行事后监督。
(四)投资者教育。“一个成功的期权市场,离不开有效的投资者教育”。《指引》在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期权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健全工作制度,设置专职人员,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包括介绍期权投资知识和相关规定、公布期权业务相关重要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等。具体方式包括公司网站、营业部现场、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
(五)附则。本所对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自律监管。期权经营机构或投资者违反《指引》的,本所可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附件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了提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流动性,规范期权做市商的做市业务,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做市商释义)本指引所称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三条 (做市服务类型)本指引所称的期权合约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包括下列类型:
(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
(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
(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做市商类型)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规定的全部做市服务,一般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做市服务。
第五条 (做市商规范)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主做市商或者一般做市商: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二)参与本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做市业务并且做市时间达到3个月,并且通过本所实验室环境的各项做市业务测试;
(三)在全真模拟交易期间的做市表现符合本所相关做市指标要求;
(四)通过本所组织的现场检查;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材料)申请成为主做市商或者一般做市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业务申请书或者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证明文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五)负责做市业务的部门、人员、岗位设置情况说明;
(六)开展做市业务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资格授予)做市申请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其做市商资格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协议签订)申请人获得做市商资格后,应当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明确提供做市服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未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业务。
第三章 做市规则
第十条 (做市依据)做市商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做市协议的规定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一条 (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服务)单个合约品种可以有多个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
第十二条 (做市合约申请与确定)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单个或多个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本所根据做市商的申请,确定和调整不同合约品种的做市商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三条 (做市合约指定)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要求主做市商对其提供做市服务的合约品种中的特定期权合约,提供相应的做市服务。
第十四条 (做市业务账户指定与变更)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使用指定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相关证券账户,并报本所备案。
做市商不得利用指定从事做市业务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开展非做市业务。
做市商变更上述指定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
第十五条 (做市资金)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六条 (做市指标)期权合约品种的做市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一)报价的最大买卖差价;
(二)最小报价数量;
(三)参与率;
(四)合约覆盖率;
(五)回应报价的最长回应报价时间以及最短保留时间;
(六)其他做市指标。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协议就前款规定的做市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具体合约品种的做市指标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持仓限额提高申请)做市商可以根据做市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提高持仓限额。
第十八条 (做市义务豁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
(一)期权合约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当期权合约处于严重虚值状态时,豁免做市商对该等合约的买入报价义务。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做市商可以暂停对部分或者全部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及时恢复相应做市服务。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严重虚值状态,是指合约标的为股票的虚值合约的交易价格小于0.005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虚值合约的交易价格小于0.001元。
第十九条 (做市服务与做市商资格申请终止)做市商终止对其做市的全部或者部分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或者自行要求终止做市商资格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
第二十条 (统计与评级)本所根据买卖价差、参与率等统计指标,定期统计做市商的做市情况。
本所每月对做市商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服务的情况进行评级,并向做市商公布;每年定期对做市商做市服务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级,并向市场公布。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级。
第二十一条 (交易费用减免和激励)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评级结果,对做市商给予适当交易费用减免或激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风控要求)做市商应当具备稳定的技术系统、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提供做市服务的风险可测、可控。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第二十三条 (防范利益冲突)做市商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业务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十四条 (特定合约品种做市资格取消)做市商的做市服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对特定合约品种的做市资格,并向市场公告:
(一)对负责做市的合约品种,连续3个月未达到本所要求的做市标准;
(二)对本所指定其做市的特定期权合约,连续3个月未达到本所要求的做市标准;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对特定合约品种的做市资格被取消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资格取消)做市商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做市商资格,并向市场公告: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连续2个季度未按规定履行做市商的义务;
(三)连续2次被本所取消对特定合约品种做市资格;
(四)存在操纵或干扰期权市场或合约标的市场、滥用做市商地位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资格被取消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做市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做市商检查)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违规处理)做市商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主体)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生效日期)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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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
业务指引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期权做市商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指引》的必要性
期权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是大多数期权交易市场的共同选择。全球期权交易成交量最大的十家交易所均在股票期权产品上实行了做市商制度。
(一)期权市场合约数目众多,做市商可以有效提供流动性。期权交易中,由于涉及多个合约月份,同时每个合约月份又包含多个不同行权价格的合约,因此同一合约品种合约数量众多,期权合约的交易呈现出相对集中的特点:一是近月合约交易比较活跃,而远月合约交易比较清淡;二是平值合约附近的期权合约交易活跃,而深度实值或者深度虚值的合约交易比较清淡。国际市场上,解决期权流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是采用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做市商就期权合约不断地向投资者报出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二)期权市场容易出现市场波动风险,做市商可以有效稳定市场价格。中小投资者对期权合约的定价能力较弱,有时偏好买入价格较低的虚值合约,增加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做市商是期权交易市场的专业机构,通常根据期权定价模型进行理性交易,可以平衡供给,抑制投资者的非理性投机。
因此,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为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期权市场价格的稳定性,本所期权业务中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并制定了《指引》,对做市商相关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制定《指引》的原则
《指引》的制定采取在全面性的基础上保持适当灵活性的原则。一方面,《指引》对做市商资格管理、权利与义务、评价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做出整体的基础性规定,为做市商业务的开展提供制度支持。另一方面,《指引》对做市商报价指标、做市商评价指标、交易费用减免等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具体报价指标要求、评价方法、费用减免标准等将在业务指南及做市商协议中明确,为未来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对具体量化要求的调整留出了灵活的空间。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分5章,共2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三章“做市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第五章“附则”。
(一)总则
总则部分规定了《指引》的制定依据、做市商的定义和对做市商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主做市商承担双边持续报价、回应报价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一般做市商承担回应报价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格申请
经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做市业务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做市商资格,本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其做市商资格的决定。申请人获得做市商资格后,需要与本所签订做市商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准入管理部分明确了做市商的申请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做市规则
1.做市合约申请与确定。做市商需要向本所申请为具体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做市商可以申请为一个或多个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一个合约品种可以有多个做市商,本所可以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确定并调整某一合约品种的做市商数量。
2.账户使用要求。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使用指定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相关证券账户,并报本所备案。做市商不得利用指定从事做市业务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开展期权自营交易。
3.做市商的报价义务。做市商应当根据本所规定的指标履行报价义务,包括最大买卖差价、最小报价数量、参与率、合约覆盖率、回应报价的最长回应报价时间以及最短保留时间等。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协议就前款规定的做市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
4.做市商的权利。做市商可以根据做市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提高持仓限额。本所每月根据做市商履行报价义务的情况,对做市商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做市商享有减免交易经手费及获得激励的权利。
5.做市商的保护机制。做市商在承担报价义务的过程中,在获取价差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潜在的市场风险。因此,为鼓励做市商的参与,本所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豁免做市商对部分或者全部合约品种的做市义务,建立做市商保护机制:一是期权合约交易出现涨停或者跌停;二是当期权合约处于严重虚值状态时;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四是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6.做市商主动退出。做市商可以主动申请退出做市业务,一是终止对其做市的全部或者部分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二是自行要求终止做市商资格的。做市商主动退出做市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
7.做市商的统计与评级。本所对做市商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买卖价差和参与率。对做市商的评价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本所每月对做市商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服务的情况进行评级,并向做市商公布;每年12月份对做市商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的做市服务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级,并向市场公布。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级。
(四)监督管理
1.做市商的内部制度、系统建设要求。做市商应当具备稳定的技术系统、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提供做市服务的风险可测、可控。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2.利益冲突防范。做市商同时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与经纪业务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业务损害客户利益。
3.做市商的资格取消。本所在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取消做市商资格。同时,建立做市商黑名单制度。做市商资格被取消的,1年以内不得再提出同类申请。
4.做市商检查。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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