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客户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可融到资金和证券数量的意向性上限,证券公司可根据客户资质情况等变化及时调整。该授信额度在《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体现。
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中实际可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数量,与客户提供的担保物及其折算率以及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及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存在着直接关系,是一个变量,无法在签订《合同》时计算出来。实际操作中,交易软件根据客户账户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及其价格,按照交易所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客户的可融资(券)金额。参见“保证金比例”介绍。
2、融资融券期限
合同期限:客户提出融资融券申请,须经公司总部审批,确定合同起止日期,《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合约期限:每笔融资融券交易(合约)的期限最长6个月,且不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
3、融资融券费用
信用额度管理费、违约金,其具体标准在《合同》中列明;因证券公司可对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进行不定期调整,每笔融资(融券)的实际利率(费率)以委托时交易系统提示或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4、对持有限售流通股的客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
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本公司不接受该类证券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本公司将冻结该客户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股份;
个人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不接受个人客户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个人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不接受个人客户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客户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向公司申报其关联人信息、持有的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数量等相关信息。
5、其他限制
根据监管机关相关规定,信用账户不能进行回购交易;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需事先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普通证券账户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无需再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