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修改“降温”炒壳
发布时间:2016-9-13 20:49阅读:598
6月17日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收到117份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净利润认定指标、兜底条款、相关方锁定期等三个方面。
其中,记者了解到有意见称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交易过程中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的锁定期未作明确,易导致监管漏洞。
最终版也针对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重组办法》进一步明确:“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也应当公开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
这样的修改达到了为防止上述主体通过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规避限售义务的目的。
另外,根据记者对比《重组办法》和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后发现,《重组办法》中还添加了“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的内容。
财通基金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这项新增内容可以理解为再次打了一项补丁,此前有的公司可能会一点一点买而规避监管,但是累计计算之后就没办法钻这个空子了。”
除了上述的修改之外,市场也关心重组新规的过渡安排是否有调整。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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