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试点办法变阵 上交所大修逾五十处规则
发布时间:2014-8-14 15:21阅读:711
日前,上交所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草案)》(下称试点办法)。
资料显示,与4月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相比,最新的试点办法大修之处超过五十处。
这不仅表明沪港通规则的日渐完善,亦凸显了其中多方规则博弈的焦点所在。此外,在交易所层面,包括投资者教育工作在内的多项准备工作,亦在加速进行。
规则大修
虽然距离沪港通计划公开面世只有区区4个月的时间,但是与其初试啼声时的实施细则相比,最新公布的试点办法已然面貌一新,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排除细微变动,大修之处超过50处。
其中,关于两地监管、交易税费、交易所职责界限、未来可逐步放开的业务限制等相关领域,大修之处最多。
如在两地监管方面,港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要申请成为上交所交易参与人,新增要求参与机构补充提供承诺书,承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此外,在沪股通交易中,假如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对超过限定比例的股份进行处理,港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而非按照上交所通知后才要求平仓。
对于港股通、沪股通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时间,明确分别以上交所、港交所公布时间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调整沪股通及港股通的股票范围”需监管机构审批的条款被删除,显示了市场机制得到更多尊重,沪港通运行效率更受重视。
从交易规则来看,原为“禁止”或“不得”的条款,现已修改为“另有规定的除外”、“暂不参与”,显示出未来沪港通不断拓展、完善的方向已逐步明确。
其中,投资者买卖港股通及沪股通股票“禁止”参与融资融券,已被修订为“暂不参与”;而“联交所因紧急情况临时延长交易时间的,港股通交易时间不做延长”,也改为“暂不做延长”。
投教放开监管加码
根据上交所8月11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港股通投资者教育工作等事宜的通知》,交易所要求券商重点围绕“沪港股票交易规则差异比较”、“港股通交易规则解读”、“港股投资策略介绍”、“投资风险揭示”等内容展开投资者教育工作。
最新的规定强调了“买者自负”的原则,即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在“试点办法”中的“自律管理”一章,对跨境监管合作的内容,除“沪港通交易”监管外,另特意增加了对“沪港通相关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并对“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监管。
对于在沪股通交易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异常行为的客户,则新增了“视情况拒绝接受其后续的沪港通交易委托”的措施。此外,上交所还对“沪股通违规行为的调查措施”、“沪股通交易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措施”等条款进行了更为详细完善的修订。(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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