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修订两融细则 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
发布时间:2014-7-23 16:23阅读:1267
这次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六大方面,包括放宽合约期限限制,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
根据征求意见稿,现行的合约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的要求将维持,但允许合约到期后,券商根据客户的申请办理展期,展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办理展期前,券商需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这意味着,融资融券的期限最长将放宽至一年半。而根据现行规定,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且显得不够灵活,也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负担。
资深两融业务人士称,目前两融客户在6个月到期后都须将借钱买入的股票卖出,连本带息归还券商后再行订立新合约。这无疑将增加长线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同时,也存在因为市场波动而无法购回原先持有数的可能性;此外,在极端情况下,合约到期集中了结也可能对市场造成冲击。允许展期一旦成行,信用交易客户将能更加灵活自主地安排融资计划。
据其介绍,从我国台湾地区等近年来的规则调整看,允许符合条件的客户申请合约展期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趋势。台湾市场原有规则规定合约期限最长为6个月,允许合约展期一次,后来台湾金融监管委员会又将合约期限的展期次数调整为两次。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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