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错”机制缺位恐埋隐患
发布时间:2016-4-7 19:45阅读:421
正是因为中小股东等利益弱势方救济途径的缺失,使得法院“强裁”无疑带有“终局性裁定”的意味。普通民事诉讼尚有上诉制度,但破产重整中法院的“终局式”裁定却无纠错机制。尤其像*ST新亿这样仓促“强裁”的案例,即使事后发现重整计划明显瑕疵甚至违规之处,即使中小股东有依据能够证明或者说明重整过程存在明显瑕疵,但一份被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摆在眼前、且已经接近执行完毕。眼看着重整投资人转增股份上市在即,此时此刻,股东却找不到权利救济途径,可以让这份存在明显疑问的重整计划前提下“缓上一缓”,更谈何对其中的实质问题“重新回炉”?这种不可申诉性导致了股东和债权人丧失了再救济手段,无疑是目前破产重整制度中的一大不足。
另一方面,重组程序及重组方案的制定中,应及时赋予各权利相关主体更多的发言权、决定权等,而不能完全依靠“事后救济”的手段。公司在今日公告中言之凿凿称“《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企业破产时优先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但是,公司却未曾提到,其优先保护的前提是债权本身必须明确和清晰,但仅从*ST新亿目前的信息披露角度,就出现了数据前后不一致、债权人身份、债权来源未披露清晰的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整计划能够做出利益分配,并且获得通过,无疑是让中小股东非议的另一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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