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型债转股的经验
发布时间:2016-4-5 18:58阅读:792
与以上两个国际经验的案例不同,99年我国的债转股是典型的集中式不良资产处置,即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债务转换,商业银行并不直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
3.1.上一轮债转股,我们是怎样进行的?
谁是持股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陆续成立,从商业银行手中接入不良资产后,按照国家经贸委推荐的债转股企业名单,同企业谈判再 确定具体转股方案。但这一股权并非完全意义的股东权利,资产管理公司仅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此同时,按原本计划资产管理 公司还是“阶段性”股东,即成立时设定的存续期是10年,意味着10年内需完成转股和退出的全过程。
资产转移如何计价?按账面价值计算。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转移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时,是按账面价值(本金+表内利息)的1:1收购,不良贷款所对应的表 外利息无偿划转,共计剥离不良资产规模约达1.4万亿。而国际普遍做法采用折价收购,主要由于不良贷款的回收比率普遍低于预期值,国际经验显示这一比率大 概为10-23%,后期我国实践中也显示这一比率大约为20%。账面价值转让,虽不影响商业银行当下经营,但亦产生企业和银行的道德风险。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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