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B:未及时披露重
发布时间:2016-2-29 18:32阅读:367
2013年5月14日,南江B(曾用名ST大路B,或称承德大路)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5年6月2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未及时披露签订重大合同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2010年12月,承德大路的全资子公司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承德县财政信用发展公司持有的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大路的前身)涉案机器设备及工商银行(4.030, 0.01, 0.25%)承德县支行抵押设备,之后荣益达公司转手以1.3亿元卖出该设备及资产。对于上述重大事项,承德大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2年6月19日,承德大路才发布荣益达公司相关资产买卖公告。
其次,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签订重大合同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荣益达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12月,但在2010年和2011年年度报告中,承德大路均未披露涉案的荣益达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
第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2011年11月3日,涉案资产受让方李某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荣益达公司和承德大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荣益达公司和承德大路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万元,标的额占承德大路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60.84%。承德大路直至2012年4月才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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