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基本制度
发布时间:2014-4-18 13:36阅读:808
1.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交易者必须缴纳所买卖的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0%)的资金(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保证金。
2.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由于期货是保证金交易,涨跌停板的比例是相对于期货合约价值而言的,当某一品种的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涨跌停板为±5%时,实际试用资金的波动幅度为±50%。
3.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
4.风险度:期货公司用风险度来表示账户资金的安全程度。
风险度=客户权益/占用的保证金
(客户权益=账户上可用的资金+占用的保证金)
当客户没有持仓、不做交易时,风险度为10,最安全。当没有可用的资金,只剩下占用的保证金时,风险度=1,要求追加保证金;当占用的保证金亏损20%,及风险度=0.8时,提醒将进入强行平仓环节,要求追加保证金;当占用的保证金亏损30%,及风险度=0.7时,系统自动强行平仓。
5.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天由期货结算部门对交易各方的盈亏进行资金清算,盈亏资金当日到帐,通过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几乎不存在资金信用风险。
6.到期交割制度:期货合约不能无限期持有,有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因此必须在最后交易日前将合约平仓了结,或在交割日进行交割。
自然人客户不能进行实物交割,在期货合约到期前应将期货合约平仓出局。期货交易制度规定自然人投资者不能将期货合约持有到交割月,应在交割月前一月份最后交易日前将合约平仓,否则交易所将强行平仓所持有的合约,强行平仓盈利归交易所所有,亏损由投资者承担。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