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规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6-1-3 01:09阅读:574
11月6日,随着IPO重启,证监会宣布将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完善,同时启动了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四项规章的修订和完善。
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上述规章最终在四个方面采纳了市场建议。
一是采纳完善弃购股份处理的建议,对投资者弃购的股份,允许承销商按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以体现《证券法》关于承销商应首先将股票销售给投资者的原则。
二是采纳完善现有报价剔除机制的建议,规定若最高申报价格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剔除比例可以少于10%,避免出现相同报价中部分投资者被剔除的不公平情形。
三是采纳强化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的建议,修改了招股说明书准则,增加并细化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采纳完善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信息披露要求的建议,在招股说明书准则中,增加了摊薄即期回报分析的假设前提、参数设置、计算过程等披露要求。
为落实相关改革措施,证监会还对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承诺及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要求。
截至目前,上述规章修改完毕,且此前因市场异常波动而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也已完成新股发行。
这也意味着,IPO正式重启。
据《第一财经日报》统计,新股排队企业数量在近一个月内出现急速增加。根据证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750家,其中,已过会73家,未过会677家。排队企业在一周之内增加32家。
另一方面,发审会审核速度也在加快。以12月30日为例,一天之内发审会即对7家拟上市企业申请进行了审核。
不过,证监会今日特别提示,本次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是在核准制下,为配合本次重启新股发行推出的改革措施,虽然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精神,但不是开始实施注册制。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和国务院的具体工作安排,做好注册制改革配套规则制定及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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