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业下发熔断配套安排 基金开放时间或调整
发布时间:2015-12-16 12:16阅读:417
明年1月1日起,A股将正式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由于在指数熔断下,基金的估值、申赎及流动性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基金公司当下的运作管理也将发生变化。对此,12月15日晚间,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公募基金行业相关配套工作安排的通知》(下称《通知》)。
“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说明对相关类别基金开放时间进行调整的情况。”《通知》指出。
一位基金分析人士表示,指数熔断导致的股票暂停交易会导致收盘价失真,给基金的估值带来困难。如果熔断期间依然开放基金的申购赎回,公募基金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我的建议是基金的开放与交易所保持三个‘同步’原则:涨停跌停同步、时间同步和申赎同步。”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群航向本报表示。
熔断配套安排
12月4日,上证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规定指出,若沪深300涨跌幅超过5%,则暂停交易 15 分钟;若沪深300涨跌幅超过7%则熔断至收盘。同时股指期货交易时间段与股票市场同步。
为配合指数熔断机制的推出,确保公募基金在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的平稳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业协会在《通知》中指出,请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基金法律文件要求,抓紧推进相关准备工作。
《通知》指出,2016年1月1日前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说明指数熔断导致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对相关类别基金开放时间进行调整的情况;对指数熔断跨越14:57导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间不一致的,说明开放时间调整将遵循的原则(如“孰早原则”);分级基金拆分配对等业务办理时间的变化等事项。
上述“相关类别基金”主要是指参与境内股票等权益类品种投资的开放式基金,兼具场内交易份额的开放式基金也可纳入。
《通知》指出,基金公司处理当日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时,应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告处理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规定,以适当方式主动提示投资者相关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例如,各机构要提示对于当日交易所提前停止交易之时至15:00间提交的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将无法按照当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进行处理,但可于下一个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办理撤单等。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