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件明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将由两类方式组建
发布时间:2015-11-4 15:14阅读:756
两类方式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意见》指出,第一类是“主要通过划拨现有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组建,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主要目标,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类是“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改组设立,以服务国家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整合等,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意见》没有明确具体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名单。
从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层面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来看,在过去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批有影响、有基础的中央企业。比如,国资委层面下已经有国家投资公司、中国诚通以及国新三大国有资产运营平台,而国资委所属的中航工业集团、国家电网、中国石油等巨型中央企业近年来也实现了产融结合的多元化发展。未来是在现有央企基础上实施改组组建,还是新设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仍然需要政府在《意见》执行层面明确。
一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管理上搭建三层架构
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旗下企业的关系上,《意见》明确可搭建的三层架构。
《意见》要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
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同所属企业的关系上,《意见》明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建立财务管控模式,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增值状况;或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重点关注所出资企业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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