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包征税在即 执行细则有待完善-----------肖太寿博士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
发布时间:2015-9-4 21:42阅读:440
网络红包征税在即 执行细则有待完善
-----------肖太寿博士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国炜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发放网络红包开始实行税收征管。规定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而个人与个人之间(C2C)的网络现金红包则没有纳入征税范畴。
《通知》一经发布,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有人认为对网络红包征税是税法精神的体现,具有合理性;有人质疑税务总局目前只推出了针对网络红包征税的文件,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细则,在施行过程中将面临难题。显然,网友的担心不无道理。《通知》只规定了纳税主体和纳税方式,却没有根据具体的情形做出界定,比较粗略。国家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征管逐步进行完善,但与此同时也需完善执行细则和监管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网络红包的税收征管落到实处。
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必要之举
针对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网络红包征税的举措,著名税收筹划专家肖太寿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为我们解读了这一政策的意图所在。他指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对发放网络红包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不流失。因为在网络化的条件下,现在有很多企业采用网络的方式给个人发放红包。但从税法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或个人派发网络红包是否征税没有进行明确。现在税务总局发布这个文件,对企业给个人派发红包征收个税,填补了税法的空白,也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匹配的。《实施条例》对个税征管的适用情形列出了很多项,其中,最后一项是“国家税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征税的其他所得”。这里的“其他所得”,也包括派发网络红包取得的收入,这就为网络红包税收征管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因此,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是和《实施条例》最后一条的规定一脉相承的。在网络红包被普遍采用的情况下,对于保证国家的税收不流失,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税务总局出台《通知》也是为防止部分企业钻国家税法的漏洞和空子,进行避税。现在有很多企业都采用网络红包的形式给职工和高管人员等派发红包,如果在税法中对网络红包是否征税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税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会缺乏征管依据。部分企业就会趁机以这种形式给员工派发年终红包,把一些应该缴纳个税的行为通过网络红包的形式进行转移,降低纳税金额,从而达到偷逃税款、进行避税的目的。
此外,肖太寿表示,《通知》很清楚地表明“企业在给个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同时而派发的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与之前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一脉相承。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以下简称《50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同时,赠送的物品是不征收个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顾客在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的所得不属于捐赠。所以,这几个文件的精神是匹配的,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同时而赠送的红包,是销售行为的组成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营销、策划,刺激企业销售和实体经济的发展。但《通知》同时也强调了企业给员工等发放的网络红包要征税,这属于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细分。从广泛的角度来讲,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也是为了细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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