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小课堂——期货的异常交易行为
发布时间:2023-2-17 16:07阅读:1369
期货市场中,异常的交易行为会影响整个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秩序,期货市场中有哪些交易行为被认定为“异常交易”呢?
第一种是“自成交行为”,指的是投资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行为,一般来说,自成交容易发生在一些不活跃的远月合约上。有的期货交易大户通过频繁、大量的自成交来制造行情假象,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判断,这种恶意操纵行为属于严重违规的异常交易。但有时候自成交行为也是无奈之举,比如挂单后行情反转太快,来不及撤单,投资者通过自成交来控制价格风险,因此,交易笔数不多或没有偏离实际价格较多的自成交行为,不会被认定为违规,且不会被警告。
第二种是“频繁报撤单”行为,投资者单日在某一合约上大量或多次进行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期货交易者的行为。以中金所为例,从事股指期货套利、投机交易的投资者,合约每日报撤单行为超过400次 (含400),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种是“大额报撤单”行为,指的是投资者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和单笔撤单量超过一定数额,不同交易所规定了不同的标准。以中金所为例,单日某一合约撤单次数>100次,且单笔撤单量大于等于交易所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的80%,就会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第四种情况是“日内过度交易”行为,指的是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限额,日内开仓数量是指单个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数量之和,中金所将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开仓交易量超过50手,认定为“异常交易”,但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此限。
第五种情况是“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除了上述情况,还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建议各位投资者,要知悉各个交易所对各类异常交易行为的规定,保证自己的交易行为始终合法合规!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