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成交。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即自成交;
2、开仓数超限。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行为;
3、程序化影响。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4、实控内交易。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注意: 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出现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的,即达到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5、频繁报撤单。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的,即达到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6、大额报撤单。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及以上) 次数达到50次及以上的,即达到六旦所已尚六易行为处理标准。
当客户出现上述行为时,期货交易所将视情形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报告情况;2、列入交易所重点关注名单;3、向会员通报;4、约见谈话;5、限期平仓;6、限制开仓;7、强行平仓;8、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注意,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正确认识异常交易了解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的规定,避免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在维护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同时,也加强对自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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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6-8 18:06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