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22-6-2 15:23阅读:987
如果您想在本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普通账户为正常、合格账户,且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
(二)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用于向公司提供担保的资产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
(三)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违规事项,信誉良好;
(四)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别不得为C1(保守型);
(五)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其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50万元;
注: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六)客户累计申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占其在本公司托管的证券类资产余额的比例、单一客户参与各项融资类业务授信额度合计额与本公司净资本比例须符合公司规定;
注:资产余额不包括托管的B股证券和外币保证金;
(七)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
(八)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结算需采取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九)能够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情况,配合调查;
(十)实际控制投资者(机构客户除外)的自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须为客户本人;
(十一)公司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如果您出现以下情况是不允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
(一)利用他人名义申请;
(二)使用他人证券账户;
(三)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或限制进入;
(四)普通账户里的证券或资金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五)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本款所称股东,不包括公司成为上市证券公司后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注: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未按规定提供真实材料;
(七)信用业务黑名单客户(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客户、在本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尚未偿还逾期负债的客户);
(八)已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账户且未销户;
(九)不符合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标准;
(十)其他公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