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证券业务新规出台 是否纳入场外配资引关注
发布时间:2015-7-31 11:43阅读:602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场外市场在保持较快发展势头的同时,也将迎来规范化统一管理的新阶段。
经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在7月29日发布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下称“新备案办法”),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券商私募产品备案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废止。相比后者,新备案办法不仅明确了场外证券的业务范畴,更将备案管理制由券商推行至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多个主体。
更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从事场外证券业务的区域股权市场管理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等,证券业协会还表示将“另行制定备案管理办法”。这也引发市场对场外配资未来能否实现 “阳光化”的讨论。
场外市场规划化提速
“新备案办法中的业务种类已不逊于场内,参与对象不止于证券公司,参与门槛更灵活。这一方面有助于满足日益增长的场外业务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业务初期建立场外业务的监控框架。”华宝证券发布研究报告表示称。
业务条例和法规的变更及推出,更能体现国内场外市场发展脉络及监管趋势的演进。
在2013年初,上证所、深交所、上期所、中金所及中证登五家机构共同设立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后更名为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证股份”)。当时明确的经营范围就是以场外市场为目标,为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产品、券商柜台市场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提供相关服务。
券商的私募业务,率先成为撬动场外市场大发展的发力点。2013年3月15日,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上述券商私募产品备案办法,意在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行为、促进证券公司私募业务规范发展。2014年9月,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下称“报价系统”)也正式成立,成为当前场外市场重要的交易平台,并成为中证股份最核心的业务重心。
借此次新备案办法的出台,场外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有望将进一步快速扩围。
根据新备案办法的规定,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沪深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并具体列举了包括但不限于的14种业务形式,涉及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场外金融衍生品等。
需要执行新规的备案主体,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机构。而新备案办法,还对备案流程、条件和应履行义务等,做出明确的说明。
新备案办法称,已在报价系统开展有场外证券业务的备案机构,将被视同已在协会备案并完成报告义务。这也意味着,此次新备案办法更意在“纳新”,对适用的增量机构影响更深。
某券商研究所人士对此表示称,相比指券商私募产品备案办法,新备案办法的监管范围和职能都有很大幅度扩围;这一方面是由近几年场外市场发展态势所决定,另一方面也是监管层收紧监管职权、扩大职能范围的一种表现。
华宝证券也对此表示,由于对参与方没有明确的机构类型要求,基本以“备案机构”为主要门槛,场外证券业务未来将迎来多样化的参与机构类型。
“除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外,私募、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以及数据、资讯、软件甚至商贸等机构都有望参与其中。而管理办法按业务备案的思路将激发有业务创新想法的机构积极参与,而此类机构也将促进场外证券业务的转型升级”,华宝证券分析师指出。
场外配资期待借机合法化
参与主体的扩围,是此次新备案办法的一大亮点。而办法还特意指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从事场外证券业务的备案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这并不意味着将上述机构排除在场外证券业务之外。”华宝证券上述报告点评称。
虽上述主体中并未点名“场外配资公司”,但在场外配资人士看来,这可能是场外配资合规化、阳光化的一道大门。
“新规一出来我们配资群里就在讨论了。虽然并未明确提到‘场外配资’四个字,但配资行业希望场外配资能列入场外证券业务,配资公司可以像私募一样去备案,让行业阳光化。”温州理财协会秘书长张琼燕对《第一财经日报》如是说。
财猫网联合创始人兼COO高耀华亦称,新规并未直接点出“场外配资”这一业务,或许和监管层惯用的监管风格有关,“之前查场外配资也没明确写出这个名称,而只是说对‘证券账户进行清理规范’。”
其直言,场外配资其实就是新备案办法中所指的“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应包含在场外证券业务之中的,“若场外配资被监管层纳入监管地带,公司接下来将积极准备备案,按照合规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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